寒假已经来临,孩子们已经回到家中,与家长们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共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有一件重要的事我们再次提醒您,如果您的孩子尚未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现在起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仍可享受全年待遇。
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缴费金额的关系如下:
参保缴费时间 |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
缴费金额 |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 |
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全 |
380元 |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连续参保、初次参保人员从 |
380元 |
2024年7月1日至年底 |
连续参保、初次参保人员从 |
380元+政府补助金额(不低 |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 |
2023年度350元,2024年度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如下: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2024年度)
人 员 类 别 |
个人缴费标准(人/年) |
|
普通人员 |
普通居民、普通学生、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380元 |
特殊、困难 人群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子女)、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0元(政府全额代缴)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岁以上老人 |
个人缴费:152元 (政府补助228元) |
|
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
脱贫人口(不含2014、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28元 (政府补助152元) |
|
2014年、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66元 (政府补助114元) |
二、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 待遇 |
医疗机构级别 |
报销比例 |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
||||||||
三级 |
60% |
20元/床/日 |
|||||||||
二级 |
75% |
||||||||||
一级 |
90% |
||||||||||
自治区三级 |
55% |
||||||||||
门诊医疗统筹 |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
||||||||||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
村级卫生室 |
|||||||||
一般诊疗费 |
15元/人次 |
6元/人次 |
|||||||||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
75% |
85% |
|||||||||
单日支付限额 |
单日门诊费用≤100元 |
单日门诊费用≤70元 |
|||||||||
最高支付限额 |
300元/人/年 |
300元/人/年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经审批后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高血压病(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起付标准为0元/人.月)。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期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氏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源性心脏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8.肾透析2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1.耐药性结核病32.肺动脉高压33.阿尔茨海默病34.艾滋病35.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6.心房颤动37.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8.抑郁症(限重度)。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一级及以下 |
80% |
20% |
|||||||||
二级 |
65% |
35% |
|||||||||
市三级 |
50% |
50% |
|||||||||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 待遇 |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
||||||||||
居民大病统筹待遇 |
保障 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合规费用 |
起付线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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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起付线后费用) |
0~5万 |
5~10万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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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70% |
80% |
|||||||||
特殊、困难人群医疗待遇 |
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600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基础上提高10%。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600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基础上提高5%。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属于上述特殊、困难人群的,取消封顶线。 |
||||||||||
异地就诊待遇 |
(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区外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二)长期(6个月以上)区外异地居住,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三)短期(6个月以内)区外探亲.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出院前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
||||||||||
急诊留观待遇 |
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
||||||||||
生育 待遇 |
在自治区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
||||||||||
新生儿医疗保障 |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 柳州税务咨询热线:2312366 医疗保障咨询热线: 12333
举报热线:0772-2810191 欺诈骗保举报热线:0772-2825083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日
寒假已经来临,孩子们已经回到家中,与家长们度过一个愉快的假期,共同迎接新春佳节的到来,有一件重要的事我们再次提醒您,如果您的孩子尚未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现在起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仍可享受全年待遇。
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缴费金额的关系如下:
参保缴费时间 |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
缴费金额 |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 |
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全 |
380元 |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连续参保、初次参保人员从 |
380元 |
2024年7月1日至年底 |
连续参保、初次参保人员从 |
380元+政府补助金额(不低 |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 |
2023年度350元,2024年度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如下: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2024年度)
人 员 类 别 |
个人缴费标准(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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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员 |
普通居民、普通学生、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380元 |
特殊、困难 人群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子女)、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0元(政府全额代缴) |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岁以上老人 |
个人缴费:152元 (政府补助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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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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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不含2014、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28元 (政府补助1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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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5年退出户 |
个人缴费:266元 (政府补助114元) |
二、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 待遇 |
医疗机构级别 |
报销比例 |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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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60% |
20元/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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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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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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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三级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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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统筹 |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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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
村级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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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 |
15元/人次 |
6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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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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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支付限额 |
单日门诊费用≤100元 |
单日门诊费用≤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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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300元/人/年 |
3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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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经审批后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高血压病(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起付标准为0元/人.月)。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期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氏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源性心脏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8.肾透析2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1.耐药性结核病32.肺动脉高压33.阿尔茨海默病34.艾滋病35.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6.心房颤动37.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8.抑郁症(限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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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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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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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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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6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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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级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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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 待遇 |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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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统筹待遇 |
保障 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合规费用 |
起付线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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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起付线后费用) |
0~5万 |
5~10万 |
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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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7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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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人群医疗待遇 |
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防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600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基础上提高10%。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600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以上比例基础上提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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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属于上述特殊、困难人群的,取消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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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诊待遇 |
(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区外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二)长期(6个月以上)区外异地居住,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三)短期(6个月以内)区外探亲.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出院前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外降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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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观待遇 |
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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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待遇 |
在自治区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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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疗保障 |
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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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 柳州税务咨询热线:2312366 医疗保障咨询热线: 12333
举报热线:0772-2810191 欺诈骗保举报热线:0772-2825083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日